租賃有趣QA說法(轉述)

Q:聽說以租車方式購車,比現金購車還便宜,不知是不是真的?

知道的可否詳述一下,謝謝!

A:重點在於公司可以抵扣25%的稅金

租約到期也可以用低於市價非常多的價錢買下

說清楚點好了。如果公司一直都有賺錢 (當然才買得起S320),公司賺的錢到了年度結算後,就得繳所得稅,稱之為「營利事業所得稅」,稅率是 25%。假設公司一年可賺1000萬,隔年就得繳250萬的營所稅 (1000萬×25%=250萬,◎※○Δ#...開政府真好賺!);如果該年公司租 賃了一部S320,每個月租金10萬元,那麼年度結算公司的盈餘成為880萬元,營所稅也跟著降為220萬,可以少繳30萬元。

換個角度來看,公司所付出去的租金,有1/4是政府幫你出的,也就是10萬的租金中,有2萬5是本來要繳給政府的,現在挪來付租金罷了。因此,如果每月租金對企業的實際負擔只有7萬5,那麼租賃看起來就划算多了。

如果是用買的呢?企業也實際上付出一筆錢啊,難道不能抵稅嗎?實際上有幾個關鍵:第一是折舊年限太長,第二是可提列的資產金額。第一,折舊 年限至少五年以上,第二,企業購車列入資產的金額通常都不能報到全額 (300萬的S320,通常只能認列100萬的固定資產)。實際試算的結果 是,100萬÷5年÷12個月=1.7萬,對於買一部S320的企業來說,每個月只能攤提1.7萬元的費用,對企業而言,太不划算了。整個法令與稅負稽征 的操作,都朝汽車租賃有利的方向。

至於,為何法令會變成這樣?老實說,我也不知道。自從退伍創業以來,我就一直覺得我們的政府怪怪的。

大企業因為營業額大,稅負一增一減有很大的影響,所以只要法令修改,便立刻改變經營策略。問題是,小企業根本無力顧及此,只能眼睜睜看大企業A政府的錢。
這裡有個常人不易發覺的問題----就是一但在租任期內嚴重肇事(譬如撞到他車, 造成嚴重死傷), 後續的賠償.....如果是當初用自己公司名義買的車.....嘿嘿.....

我是覺得租車會比較方便,而且選擇性多,國外可是蠻普遍的,租車不用考慮折舊問題和年份,可以不用拿一大筆錢卻可以開到好車,而且租約到期可以考慮要還是換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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